2007年6月,恩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恩施州XX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偷税嫌疑的举报后,立即与国税稽查部门取得联系,并由国税稽查部门和公安局经侦大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公司涉嫌偷税行为进行检查。
通过初步调查,检查组掌握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位于恩施市XX大街XX号,于2006年5月以杨X的名义在恩施州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恩施州XX销售有限公司”。同年10月在恩施市国家税务局施南分局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该公司主要经营摩托车、零配件销售及售后服务。检查组决定对该公司2007年1月1日—2007年5月31日的帐簿和凭证进行调帐检查。在调帐的过程中,该公司的负责人始终遮遮掩掩,借口钥匙丢失,不肯打开其中的一个抽屉,他的这种行为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怀疑,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下,该公司的负责人最终打开了这个抽屉。在抽屉中,税务稽查人员发现了一个笔记本,上面清楚地记录了该公司2007年1月1日—2007年5月31日每日销售的数量、金额及型号。
通过与该公司的帐簿及申报表进行对比,发现该公司采取少开销售发票金额,在帐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申报销售收入192817.11元,从而偷逃增值税32778.91元、企业所得税56354.02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公司的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偷税的事实。该案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