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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

日期:2008-03-18  作者:税收征管法  来源:税收征管法 【选择字号:
 1、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3)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4)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购买的软件; 

    5)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8)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0)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1)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

    12)企业生产的黄金;

    1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 水库移民口粮等,政府销售的储备食用植物油;

    14)农膜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化肥、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规定的若干种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15)军队、公安和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6)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7)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18)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实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

    19)国家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

    2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2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货物;

    2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23)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所经销的边销茶;

    24)自200151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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