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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穿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把戏

日期:2007-03-14  作者:恩施州国税局稽查局  来源:恩施州国税局稽查局 【选择字号:

  利川XX有限公司位于利川市城区,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2004年7月,经营范围:皮鞋制造、猪鬃收购、加工销售(含出口)、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中药材贩运等,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为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2007年8月至9月,利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税务专项检查工作中依法对该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的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200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516866.05元(其中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1078564.00元),实现增值税销项税额414511.36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89283.92元,进项税转出43142.56元,已纳税额21644.86元,全年实现净利润8276.78元。经过对账簿资料及纳税申报资料的初步检查,检查组根据该公司的行业特点确定了检查重点及检查方法,即主要采取全查法和逆查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进行审阅和对照,特别是对农副产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采取了观察法和查询法进行调查。检查人员从市国税局发票所调出该公司2006年度领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清单,加班加点将已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存根联造册,并对部分农户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笔录,掌握了该公司虚开发票的第一手资料。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开具《收购统一发票》119份,主要表现在“出售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相符,“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多系伪造,出现了一人多个“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位数与公安部门的规定相矛盾等情况,确系虚开。该公司采取上述手段,多计算抵扣增值税106542.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决定补缴增值税税款106542.82元,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1347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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